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24-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精干高效的学生辅导员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辅导员包含各类专兼职辅导员,辅导员在学工部和各分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业定义与任职条件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 学生辅导员必须爱国守法,拥护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敬业爱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献身精神;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于学习,为人师表,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具有较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要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康体魄。
第三章 选聘
第五条 做好学生辅导员的选聘配备工作,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基础。辅导员队伍总体上按1:200的师生比配备。
第六条 辅导员要从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或以上学历、在高校学习期间曾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中共党员中选聘,也可以从有关部门选调部分适合做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党员教师、干部担任。
第七条 学生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程序:本人申请→分院党总支推荐→学工部会同人事处进行考察→校党委批准。
第四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技能的一代新人。根据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总目标和各个时期的工作计划要求,具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
(二)学生党员团员发展和教育;
(三)学生日常管理;
(四)学生评奖评优、助学助困工作;
(五)班委会、团支部等学生基层组织建设;
(六)心理健康教育及危机事件应对;
(七)学生的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
(八)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教育活动;
(九)学生思想动态及学生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九条 学生辅导员原则上不兼课,如确因工作需要,每周兼课不得超过四节,且兼课一般以思政类课程或素质教育类为主。
第四章 管理、考核、培养、待遇
第十条 学工部与各分院党总支共同负责学生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二)。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晋级挂钩,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由分院党总支和学工部对本人进行谈话,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经多次谈话工作仍无起色,予以解聘或待聘,其表现情况记入本人考核档案 。
第十条 加强辅导员的培养工作。学校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组织学生辅导员外出学习考察,开阔眼界,学习先进工作方法和经验。每学年组织召开一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交流经验,统一认识,提高学生辅导员的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辅导员是教师的一部分,与其它教学科研人员同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学生辅导员也是管理干部的一部分,根据其德、能、勤、绩综合考核。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成绩突出的青年骨干,将作为党政管理干部的后备力量予以重点培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学生辅导员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类专兼职辅导员。
二、考评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
1、政治觉悟: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否具有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能否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2、政策理论水平:能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学生教育、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有关规定;
3、工作作风:是否爱岗敬业,把工作放在首位;是否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以学生为中心,想学生之所想, 急学生之所急,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为人师表:工作中是否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在学生心目中是否能树立起良好的师长形象,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5、工作落实:能否把学校布置的工作放在第一位,并抓好落实;
能:
1、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考核工作中组织、管理方面的方法、水平和效果以及处理、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2、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3、科研能力:主要考核能否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在本领域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年内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获奖情况,主持或参与各级科研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和位次。
4、创新能力:主要考核创新意识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考核能否探索学生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能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开展有影响的活动。
勤:
1、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总结情况;
2、是否经常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3、是否坚持深入班级、宿舍,组织参加班级活动,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
4、是否按时参加校、分院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培训;
5、能否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和分院部署的各项任务,无延误现象;
6、能否及时纠正和处理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不良行为和事件。
绩:
1、开展学生思想教育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状况,培养学生骨干的数量和质量及入学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毕业教育的成果等;
2、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品行评定、综合测评、各项评优;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奖、贷、勤、补、免”等政策的实施情况;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情况;在工作中是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基础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包括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和学生在宿舍、教室、校园等公共场合遵守秩序情况;
4、培养典型的情况。在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数量;
5、特色工作开展情况:能否本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理念、机制和方法,在创新中寻求学生工作的新突破与新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三、考评原则
学生辅导员考评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质和量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工作量的大小,也注重工作质的高低;
2、点和面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工作的重点,也看工作的整体;
3、常规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常规性的日常工作,也看开拓性的创新工作;
4、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既看阶段性结果、最终结果,也看工作过程中的努力程度;
5、注重绩效的原则,主要看工作中实际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四、实施步骤
辅导员考评工作是学校教职工考评工作的一部分,各相关党总支和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及所在部门相关规定实施, 于每学年末进行考核, 采取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分院考评和学校相关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每学年考核的基础上,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在《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考评表》中填写自评分,同时向所在分院党总支提交述职报告。个人自评不计入考评总分,作为考评的参考依据。
2、学生评议:各分院从各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生对辅导员进行评议,填写《学生辅导员学生评价表》,并由各分院统计出每个辅导员的得分。此项考评占30%。
3、分院考评:由分院领导、任课老师、其他辅导员、分院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原则,结合辅导员述职情况,对辅导员的德、能、勤、绩等进行评议。此项考评占50%。
4、学校相关部门考评:学校相关部门(学生处、团委、招生处等)按照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学生辅导员进行评议,并将考评结果于各分院考评前反馈给予相关分院。此项考评占20%。
5、分院综合学生评议、分院考评和相关部门考评情况,最后确定被考评人的分数。
五、考评等级
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参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控制在全校辅导员总数的15%以内,由学工部评选产生,其它等级各分院自行掌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1)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2)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3)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的;
(4)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
(5)工作长期懈怠,不主动改进的;
(6)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7)学生评价极差的。
六、考评结果
经考核达到优秀、合格的辅导员,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考评不合格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予以诫勉,诫勉期为半年,诫勉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以留用,继续从事学生工作;仍表现不好的,予以解聘或待聘。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