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参见《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确认和资助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如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进行修改,则学校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
1.受到党纪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一学期累计旷课6-8节,并经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者;
3.隐瞒家庭真实经济情况或伪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者;
4.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
5.存在与学习无关的高消费行为者;
6.私自在外租赁房屋者;
7.一学期中寝室卫生不达标二次(含)以上,或受到公寓管理部门二次(含)以上通报批评的责任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总人数和经费预算,按照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学生总数等因素进行分配。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底或10月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统筹,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对来自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学生、孤残学生、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每年10月1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于每年11月初提交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备案表见附件2),经学生处审核,报请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并公示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拨付情况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立即取消该生助学金获助资格,停发剩余助学金,并追缴已发的助学金。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办理退学者,停发助学金。
第十四条 停发或追缴的助学金进入学校助学金专款账户。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