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6〕49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质量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学校二等以上奖学金或校级优秀学生以上荣誉的。
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生处按照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指标,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及年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确定各二级学院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学院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生处汇总审核、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