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 考 勤
第一条 学生上课、早晚自习、劳动实践、实习实训、志愿服务等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需进行考勤。
第二条 考勤类型:出勤、迟到、早退、中出、请假、旷课等六种。
第三条 迟到:凡晚到不超过活动时长 1/3的,计迟到 1次; 超过活动时长 1/3的,计旷课 1次。
第四条 早退:凡在规定出勤时间内,提前离开的,计早退1 次。
第五条 中出:凡在规定出勤时间内,未经活动组织方同意中途离开的,计中出 1 次。
第六条 旷课:凡无故缺课,缺操,不参加规定活动者均属旷课。下列情况按旷课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
2.请假未准而缺勤的;
3.超过迟到时间范围的;
4.单位课时迟到、早退、中出等累计 2次及以上的;
5.请假超时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的;
6.开学未如期注册而又未请假的。
第七条 对旷课学生除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外,应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请 假
第八条 请假类型:事假、病假、公假。
第九条 请假权限及流程:
事假、病假:
阶段 | 个人申请 | 班主任 | 学工办 | 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 学生处 |
类型 | 不离开湖州市主城区(≤ 7天) | 核实 | 审核批假登记记录 | - | - | - |
1.离开湖州市主城区(≤14天) 2.不离开湖州市主城区(8-14天) | 核实 | 审核登记记录 | 批假 | 备案 | - | |
14 天以上且不超过所在学期 1/3 学时 | 核实 | 审核登记记录 | 批假 | 复核 | 备案 | |
离校超过所在学期 1/3学时或特殊情况 | 核实 | 审核登记记录 | 审核 | 批假 | 备案 |
注: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请假理由,并留好佐证上报。
公假:
类 型 | 公假发起单位 | 二级学院 | 学生处 | 保卫处 |
不出校或 30人以内离校且当天往返 | 提出申请 | 审核、批准、记录 | - | - |
30 人以内离校且在校外住宿 | 提出申请 | 审核、批准、记录 | 备案 | - |
30 人以上离校且在校外住宿 | 提出申请 | 审核、批准、记录 | 备案 | 备案 |
第十条 事假原则上因提前 1个工作日向学院请假,不得后补。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应先向班主任报告, 由班主任了解清楚情况后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病假的请假可以后补,但需先向学院(班主任或辅导员)电话报告。如为传染性疾病原因的请假需先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根据传染病处置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含考试课考试、考查课考试及其他影响学生学分获得和毕业资格的重要考试),请假在学院审核时应与教学部门及时沟通,请假人员的信息应第一时间抄送同级教学管理部门。原则上,考试期间不批准公假。
第十三条 请假情况应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在上课前向任课教师报告。
第十四条 销假:学生在请假时间结束时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如未履行销假手续,超出部分时间计入旷课。学院应掌握应销假人员的情况,及时提醒学生销假。
事假销假:如是特殊情况由班主任代办的请假,请假学生销假时需提供特殊情况的说明或佐证材料。
病假销假:应提供就医相关的佐证材料,如为传染性疾病的,销假时应提交就医医院提供的疾病已经痊愈且无传染性的证明。心理疾病学生销假应提前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精神专科或专科医院可以正常在校学习的证明。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奖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起开始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公 假 单
责任部门
负责老师
联系方式
事由
部门公章:日期:
公假时间
(请写明具体时间段,或固定频次)
参与学生
学院
班级
姓名
联系方式
备注
学院意见
学院签章:
审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