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维护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
1.考生按要求带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在规定的位置就座,保持考场安静并将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置在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
2.理论闭卷考试,考生一律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通信工具等带入考场。开卷考试,仅允许考生携带指定资料。未经许可,不得相互借阅资料、工具书、计算器等,违反者视为违纪违规处理。
3.除作图题外,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考,书写力求工整,字迹清楚,不准用红笔答卷。
4.考生迟到 15分钟以上,不准进入考场,开考后 30分钟内不准交卷,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5.考生在答卷前,应在试卷和答卷上指定位置写好姓名、学号、班级等规定信息。
6.发现考前桌子上有与考试有关文字、公式应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
7.保持考场肃静,交卷后经监考老师确认无误后应迅速离开,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二、考试违纪行为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经监考教师警告后仍不改正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私自更换考试座位者;
2.携带通信工具或记录有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媒介;
3.考试中前俯后仰、左顾右盼,坐姿不端正,故意斜坐或侧坐者;
4.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教师收卷时仍继续答题拒不交卷者;
5.考试结束前擅自走动或擅自离开者;
6.扰乱考场秩序;
7.其他经监考教师及考试单位主考认定的违纪行为。
三、考试作弊行为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交头接耳,偷看他人或抄袭他人者;
2.夹带并偷看通信工具或纸条,传递答案,换卷,与他人核对答案,或利用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传递考试内容和答案者;
3.利用正当理由获得的暂时离场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给他人偷看和抄袭者;
5.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6.替人代考或请人代考者(此类情形属情节特别严重);
7.其他经监考教师和考试单位主考认定的作弊行为。
四、其他
本规则适用于校级各类考试,省级及以上级别考试或校外各类考试按上级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发生违纪及作弊行为的,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