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节选)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3-10-31浏览次数:11

 根据湖职院办〔2016〕23号《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的通知》文件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安全, 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有关交通法规,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校园内的人员、车辆。

 第三条 保卫部门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对校园的交通管理,负责实施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和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协助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包括:汽车 ( 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 )、摩托车( 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 )、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 非机动车包括 : 自行车、三轮车(人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速 30 公里,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

  (二)按交通标志线的规定行驶;

  (三)禁止超车;

  (四)禁止鸣喇叭;

  (五)禁止逆向行驶;

  (六)校园禁行区内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

  (一)车辆必须在停车线内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二)停放车辆须拉紧手刹制动,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并关闭防盗警报器,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三)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特殊情况需报保卫部门批准 , 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

  (四)校园内禁止停放无牌无证车辆,一经发现将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内非驾驶培训场地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超速行驶或飙车。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须证照齐全。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二)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三)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正常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单手冒险行驶;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和下坡冲坡;

  (七)不准骑自行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 10 周岁以下儿童一名除外);

  (八)驾驶三轮车、助动车不准并行行驶。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教学、实验、办公大楼、学生宿舍的楼道和门口,以及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礼让,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练习滑行。

 第十八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右边行走,不得几个人并排横占道路行走(队列行进除外),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横道线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横道。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个人(含住在校内的临时工)不得雇请拖拉机或 8吨以上(含 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确因学校工作或施工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擅自挖掘校内道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