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 的原则。学校统一领导,各二级单位管理负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校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五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综治与消防工作小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要求部署, 协调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开展;
(二)健全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应急预案,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三)分析学校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有关工作计划,协调开展学校消防工作;
(四)检查、监督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演练、设施设备等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督促消防安全整改;
(五)协调全校消防安全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学校消防事故(件)的调查处理;
(六)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方面的任务。
第六条 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综治与消防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代表学校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权,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审核备案校内各单位装饰、装修等工程;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并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证本单位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时对本单位所管理的办公室、实训室、会议室等室内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六)指定专人为本单位安全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将施工方案上报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核并备案;
(八)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校内经营性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租单位应遵守资产经营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约定事项;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公寓禁烟、用电安全教育与日常检查;
(二)禁止在学生公寓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和寝室内私拉电线,禁止在学生公寓抽烟及使用明火;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疏散学生,组织扑救。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
(三)配电房、水泵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
(四)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五)公共实训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计算机房等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校园消控监控中心;
(六)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制定防火巡查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向保卫处备案,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进行装修、装饰等活动,应当将施工方案上报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核并备案,施工前未上报施工方案或未审核通过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补交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禁止移动、损坏、拆除或自行改造楼宇原有的消防设施。施工过程中,需增加消防设施的,应委托具备消防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保卫处负责抽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保卫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等需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在校内需使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动火单位和校内对接部门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隐患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吸烟或开展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改装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在配电间、锅炉房、消防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存放任何物品;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十五条 学校的电器设备统一由专业电工安装、维护、调换,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学校放假期间应当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严禁在教室、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违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六条 应保障各建筑物防雷设施完好,房屋管理部门应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第四章 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由相关职能部门采购,保卫处统一验收把关,确保质量,严禁使用无证、伪劣产品。
第十八条 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的,由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报保卫处维修,后勤部门予以配合;室外消防设施的检测由保卫处负责。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 应及时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统一添置、更换或维修。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负盈亏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修由单位自负,并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所需消防器材等产品可以申请由保卫处配置,经费由单位自支。
第十九条 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负责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灯等的日常检查;保卫处负责校园消防管网(含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设施)日常检查,每月对室外消火栓出水及静压进行试验,基建及后勤部门负责维修和维护。
第二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公寓。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公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并填写检查记录留档备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七)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留档备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人事、保卫部门应联合组织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工和保卫部门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拨打学校保卫处“校园 110”报警电话, 并根据实际情况初起扑救和疏散人员。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迅速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和现场调查,并将火灾情况报告学校领导。在处置火警过程中,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有责任配合保卫处和消防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火灾发生单位有责任配合保卫处、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写出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保卫处、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处或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八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委员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职院办〔2016〕2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