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社会责任感强,创新创业精神好,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设置
第二条 学生评优评奖包括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及各类奖学金:
(一)集体荣誉称号有十佳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学优示范班、军训先进集体、各类先进寝室集体等。
(二)个人荣誉称号有十佳大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军训先进个人、学生单项荣誉等。
学生单项荣誉包括学业之星、技能之星、创业创新之星、文体之星、寝室文明之星、阅读之星、公益服务之星及自强之星等。
(三)学校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
社会奖学金是指学校认可的由热衷于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
(四)校级及以上的个人荣誉和奖学金的评定表作为重要材料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参评对象及评选基本条件
第三条 集体荣誉称号以寝室、班级(团支部)等为单位参与评选,评选规则、程序等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
第四条 个人荣誉称号及各类奖学金参评对象为学校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在校学生,参评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扎实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健康测评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体育课免修学生除外)。
(四)积极参加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热心公益事业,公益服务时间达标;
(五)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文明,节约水电,爱护环境, 自觉遵守文明寝室公约,寝室内务达标。
第五条 评选学年中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选资格:
(一)受到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二)学年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有旷课记录者;
(四)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五)未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办理学籍注册者;
(六)所在寝室内务学年未达标者。
第四章 名额设定及评定条件
第六条 十佳大学生标兵
(一)名额设定
十佳大学生标兵评选名额为 10 名,另设提名奖 10 名。
(二)评定条件
1.思想品德好。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和集体观念,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2.专业素养高。积极践行“崇德尚能”校训,认真学习, 刻苦钻研,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前 15%,能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多次取得校级以上荣誉,有较强的职业素养, 专业成绩突出。
3.综合素质优。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公益服务;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乐于助人,带头奉献,所在寝室内务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有较强的创新精神,敢于挑战、勇于克难奋进; 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有益健康的活动,个
4.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异,在班级中名列前 15%。
5.榜样作用强。在师生中有较高的认可度,是同学们思想上的先锋、学习上的楷模、工作上的模范、生活上的伙伴,能得到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
6.身体素质佳。热爱运动,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测试达到良好及以上或体育成绩在 80分及以上(体育课免修学生除外)。
第七条 优秀学生
(一)名额设定
优秀学生评选额度为全日制在校注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数的 5%。
(二)评定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专业、勤奋刻苦,获得学校奖学金或者德育测评在班级前 20%、智育测评在班级前 30%;
2.热爱运动,身体健康,体质测试达到良好及以上或体育成绩在 80分及以上(体育课免修学生除外);
3.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热心青年志愿服务,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所在寝室内务达标,个人寝室内务得分在 85分及以上。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名额设定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是授予在学生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学生干部总数的 20%。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总数由团委额定后下发至各负责单位。
(二)评定条件
1.担任学校、二级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或负责人、班干部、班级团支部委员、寝室长须满一学年。
2.热爱学校,积极参与学校发展建设,主动响应学校号召, 发挥好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做好学校党委、行政的帮手。
3.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任劳任怨、尽心尽职,工作成绩显著,学年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做好共青团组织的助手。
4.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及以上, 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列班级前 50%。
5.热爱生活,积极锻炼,体质测试达到良好及以上或体育成绩在 80分及以上(体育课免修学生除外)。所在寝室内务达到三星级及以上,个人寝室内务得分在 85分及以上。
第九条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名额、评选条件等按学校《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五·四” 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评选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
(一)名额设定
优秀毕业生名额为应届毕业生数的 12%。
(二)评定条件
省级优秀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须至少获得校一、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1次,同时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至少 1项。
校级优秀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荣誉至少 2 项。
另有要求,以评比当年省市相关文件为准。
(三)符合毕业条件,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班级推进, 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学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学校批准后,可破格评为优秀毕业生,名额单列。
学生在校期间荣获国家级学生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的或者以第一作者(以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发明专利的。
学生为学校争得荣誉,且在全市、全省或全国有较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军训先进个人
(一)名额设定
军训先进个人名额为一年级新生人数的 10%,以排为单位, 经教官推荐,连队审核报军训团审批产生。
(二)评定条件
能积极参加训练,严格遵守军训纪律,不怕苦、不怕累,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刻苦训练,无迟到、旷训记录;
军训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好,成绩突出,表现出良好的军事素养;
有强烈的集体观念,思想端正,积极要求上进,积极参与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体现出坚强的意志品质,训练受到教官肯定。
第十二条 学生单项荣誉称号
(一)名额设定
一学年中,在学习、各类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文明寝室建设、课外阅读、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学校授予学生单项荣誉称号。评选名额不限,各单项不可兼评。
(二)评定条件
1. 学业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年中学习成绩名次较上一学年提升 10 名及以上的(一年级学生第二学期比第一学期学习成绩进步相应名次);
(2)学年中,两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三名的;
(3)参评学年中,学生在期刊、纸质媒体等上公开发表调研报告的。
2.技能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排名前三);
(2)取得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以上荣誉 1项及以上的或校级二等奖 2 项以上的;取得职业资格高级证书者(以教务处认定为准)。
3.创新创业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新创业意识强,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且取得创新创业类技能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
(2)积极参与网络、实体创业实践活动,且公司业绩良好(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4.文体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校内外文艺、体育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等作品征集活动,表现突出,取得 1项市级以上荣誉或 2项校级三等奖以上荣誉;
(2)所在团队或个人在学校大学生田径运动会项目中打破记录的。
(3)以体育方面的突出表现为主申报文体之星荣誉的,体质测试要求达到良好及以上(体测免测的学生除外)。
5.寝室文明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模范遵守公寓文明、卫生、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公寓文明建设,切实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且所在寝室达到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
(2)取得特色寝室荣誉称号或者在寝室美化大赛、雅正公寓文化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三等奖及以上,且所在寝室内务达到星级标准的。
6.阅读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良好的阅读习惯,保持较高的借阅量,学年中图书借阅量不少于 30次的或入馆学习次数不少于 100次的;
(2)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读书活动,读书心得,读书笔记或感想在校报校刊等校内外刊物发表或在主流新媒体上发表且点击量达 500次以上的;
(3)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征文、朗诵、演讲等比赛,取得校级三等奖及以上的。
7.公益服务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社会公益服务,积极参与各类志愿者服务活动, 一学年公益服务时间达到 70小时及以上;
(2)积极响应国家无偿献血号召,一学年无偿献血达到500cc及以上;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社会志愿者活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等,社会反响良好,表现突出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认定)或荣获市级及以上荣誉。
8.自强之星,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业成绩优良,品行端正,自强自立,乐观向上,相对困难家庭或地区的学生优先;
(2)在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乡村振兴、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弘扬网上文明、助推学术和科技进步等方面事迹突出,积极参加社区报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青年之家等服务项目年度不少于 20小时,要求在社会媒体或校园媒体上有过相关报道并取得一定反响,在学生中具有榜样作用;
(3)相关表现由团委认定。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奖
学生在见义勇为、好人好事、学生舆情反馈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杰出表现,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 为学校争光或在学生突发事件预防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学校授予突出贡献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奖学金
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热爱国家,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在校注册学生。
(一)国家奖学金
名额设定:每年以省里相关文件确定当年的评选名额。
评定条件:
1.思想道德品行过硬,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 10%(含),综合表现优秀,评选学年内至少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及以上 1 次;
2.讲文明、讲卫生,文明寝室建设突出,所在寝室内务达到三星级及以上且个人寝室内务得分在 85分及以上;
3.社会实践表现突出,上学年内公益服务时间达到 30小时及以上或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荣誉至少 1 项;
4.积极参加校内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党建、文体、团学活动,表现优异,荣获校级三等奖及以上荣誉至少 2项。 体质测试达到良好及以上,体育成绩在 80分及以上(体育课免修学生除外)。
5.符合条件,但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其在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 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8000 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名额设定:以省里相关文件确定当年的评选名额。
评定条件:
1.综合表现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 50% 或评选学年内至少获得校级(社会)奖学金及以上 1 次;
2.在技能竞赛、文体活动、公寓文明建设、社会实践等其中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5000元。
(三)省政府奖学金
名额设定:每年以省里相关文件确定当年的评选名额。
评定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内至少获得校级二等奖学金及以上 1 次;
(2)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两项的:
①积极参加各类技能竞赛,荣获校级三等奖及以上至少 1 项。
②积极参加校内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党建、文体、团学活动, 表现优异,荣获校级三等奖及以上荣誉至少 1项。
③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评选学年内公益服务时间超过达标要求或取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荣誉至少 1 项;
④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建设,所在寝室内务达到三星级及以上且个人内务分在 85 分以上;
⑤体质测试达到良好及以上。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6000元。
(四)学校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名额设定:在校注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的 3%。
评定条件:智育分排名在班级前 10%;学年综合测评列班级前三,按排序依次评定,额满为止。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2000元。
2.二等奖学金
名额设定:在校注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的 5%。
评定条件:智育分排名在班级前 20%;学年综合测评列班级前五,按排序依次评定,额满为止。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1000元。
3.三等奖学金
名额设定:在校注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的 8%。
评定条件:智育分排名在班级前 30%;学年综合测评列班级前十,按排序依次评定,额满为止。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600元。
4.社会奖学金
名额、奖励标准、评选条件等按各类社会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选时间和程序
第十五条 评选时间
1.集体荣誉称号:按照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个人荣誉称号
(1)优秀毕业生:一般与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同步进行, 二级学院可以在每年 12 月启动初评工作。
(2)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按照团委相关制度执行。
3.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各类奖学金(国家、省政府奖学金除外)每年 9月启动评选,学生单项荣誉称号每年 10月启动评选,十佳大学生标兵每年 11 月启动评选。
4.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比时间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评比程序
1.个人申报和班级推荐。对照条件,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报,填写相关荣誉称号评审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初审结束后原件归还学生本人),经班级(团支部) 推荐,班主任初审后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院评审。辅导员审核后,二级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形成推荐名单,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生处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3.学校审定。学生处牵头,由教务处、团委、公共体育教研室、后勤和学生代表进行集体评审,形成获奖推荐名单。校级荣誉报学校学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审定,市级及以上荣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4.学校公示。经学校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表彰
第十七条 获得校级荣誉的学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和奖励;市级及以上荣誉,报上级相应主管部门审批表彰。学生获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放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益服务达标时间由当学年校团委决定,体质测试良好分数线由公共体育教研室划定。
第十九条 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所得荣誉,已发的奖励要求退回,情节严重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设置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建立健全相应的评选规则和程序,向学生做好提前告知工作,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