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3-10-31浏览次数: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行为管理,引导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依据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的管理。学生违纪处理主管部门是学生处。


第二章 违纪处分类型及规定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按规定设置期限,期限自正式处分文件下达之日算起: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 个月;

 (三)毕业班学生受纪律处分的,期限至毕业时止。

 第五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仍不知悔改,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可在原有的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二级学院要安排专人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每季度进行一次思想教育,并填写《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处分学生日常行为表现鉴定表》,作为解除处分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期间,学校取消其推优、入党的资格,学生不能参与该学年的评优评奖。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行为的;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可以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警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罚款行政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共财物及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及他人财物,并能及时主动报告者,照价赔偿;未及时报告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挪用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处分:

 (一)涉案价值在 30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涉案价值在 3000元(含)以上的,受到刑事处罚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为他人作伪证,或参与转移赃物、赃款或包庇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犯以上各项者能主动投案, 积极退赃或其他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对于累犯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的,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者,违规用电、火或危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应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引起火警的,视造成后果情况,应当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酿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者、打架者等,给予以下处分,如出现医疗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营养等经济赔偿:

 (一)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者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架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平息后又报复打人者,视情节轻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预谋结伙打群架,因被劝阻而没有发生,但已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为首者记过处分,主要参与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打架后果,视情节轻重,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方,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轻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者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 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为他人作伪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参与者本人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伙同校外人员来校闹事或在校外威胁、殴打、勒索本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收听、观看、传播或私存反动(淫秽)内容者, 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者,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的影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制作反动(淫秽)内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在寝室住宿的,给予警告处分, 留宿异性在寝室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卖淫、嫖娼、吸(贩)毒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师生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陷害、诬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恐吓、威胁、敲诈、勒索者,情节较轻的, 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账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盗用国家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纳入学籍管理)的各类课程、统考的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按学校考场规则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按学校考场规则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 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省级及以上或者校外各类考试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的, 按上级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纪律处分,其在处分期间出现第二次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出现第二次作弊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 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存在学术行为不端的,视行为性质及造成的影响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调研、研究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如抄袭、篡改、伪造行为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存在代写、买卖论文(毕业设计)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从事非法网络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不得参与刷单。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 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相关规定的,按《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湖职院学〔2016〕33号) 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课时者,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 10-15 课时的,责令其书面检查,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告知家长;

 (二)16-29 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30-39 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40-49 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50-69 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达 70 节以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连续旷课的,按上述规定可以加重处罚;连续旷课两周的,除了按规定给予纪律处理外,可以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启动劝退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外驾驶电动自行车要自觉遵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学生在校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 首次发现由所在二级学院予以谈话教育并通报批评,再次发现给予劳动教育及全校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学校可以对其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予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范围内为无烟校区,学生不得在校园内抽烟(包括电子烟),违反者首次发现由所在二级学院予以谈话教育并通报批评, 再次发现给予劳动教育及全校通报批评,第

 三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可以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反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公寓管理、实训实验室管理、校园安全管理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确需给予处理或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发生违纪违规事件后,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核实事件经过,监督学生如实撰写违纪违规事件详细情节,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学生作出书面检查。根据本办法,二级学院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后,将《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调查意见表》(以下简称调查意见表) 及相关辅证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 报学校审批发文。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违规事件涉及校外人员的,跨二级学院的或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处牵头,相关二级学院参与, 调查核实事件经过,形成事件调查报告。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后,将调查意见表、调查报告及相关辅证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发文。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对违纪违规学生形成处理或处分意见后,应找其教育谈话,告知学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无异议后,在谈话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级学院应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学校将出具处理或处分决定及告知书,二级学院应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期限以及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时限,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书上签字确认。对于拒签的,学校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学校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学校将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代表学校在职权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 二级学院要在处分文件下达后一周内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五条 各类纪律处分决定均由学校办公室发文,纪律处分审批权限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处审定,报送分管领导签发;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审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处审核后,经学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正式)放入个人毕业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个人档案由所在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籍在学校的学生由保卫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相关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范围、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要求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不适当、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误的,要求主管部门变更或重新作出处理,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上级相关规定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求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日,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决定需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的, 学校将在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处理或处分的变更或新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算起,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四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认为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处分解除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 处分到期前 1个月内,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二级学院要在接到学生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个人申请及学生日常行为表现鉴定表等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将在处分到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根据二级学院意见,结合学生表现,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学生表现良好,受处分期间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未再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同意其解除处分申请;

 (二)学生无悔改表现,受处分期间依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决定给予其处分延长,视情节,延长 3-6 个月。

 处分到期后 15个工作日内,学生仍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 视其为自动放弃解除处分,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校将解除处分决定书(正式)如实完整归入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不予支持的纪律处分,学校将在申诉复查答复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办公室发文撤销原处分。处分撤销后,原处分文件不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一)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范围、违反上位法规定,要求予以撤销的;

 (二)认为需要变更或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