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含学籍管理)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3-10-31浏览次数: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培养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秉承崇德尚能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要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技能训练、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 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积极投身文明校园建设,倡导垃圾分类、节约能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其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前,可以向学校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 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一年(应征入伍等情形按上级政策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等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门课程的考核形式,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如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集中安排的专业实践课,均视为单独的课程并进行考核,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记分,成绩按以下标准折算: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记分。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并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项目测试、体质健康达标等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出操、课外活动等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并可申请部分项目免考,由任课教师视学生参加活动及其它项目的成绩等情况评定体育课成绩。

 第十七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期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初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免重修考试),参加补考后课程成绩仍不合格者或未参加补考者,须重修该课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全部课程的考试资格:

   1.没有注册的学生;

   2.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50节以上或累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单科课程的考试资格:

   1.单门课程旷课 6节以上或缺课二分之一以上者;

   2.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总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通过重修才能获得课程成绩、学分。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如确属阅卷有误或其它原因,由相关教师写出书面说明,连同原始考核记录等报所在教学单位核准后递交学校教务处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除完成必修课学习任务外,须选修教学计划规定范围内的选修课(含创新创业类、美育类等公共选修课), 并获得规定以上的学分。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选修课合格以上成绩登记入卡,归入本人档案。

 通过学校认定的网络学习平台进行课程修习获得的学分,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学分。具体折算办法在学校每学期网络课程学习平台选课通知中明确。

 第二十条 课程结束的统一考试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书面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一)在课程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者,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二)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三)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 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根据学生实际表现给予品德评语或评定等级。思想政治课程为必修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学科技能竞赛、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诚信教育为新生入学后始业教育的必须内容。在校期间,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出现失信行为者,校内给予进行记录备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在校未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同时已开设的公共必修课程考核合格者;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确定调整专业的;

 (四)学生入学后,确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到适宜的其他专业。

 第二十七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同时,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制 1/2 的(降级转专业除外);

 (四)其他学校认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办理时间与基本程序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为第二学期和第三学期。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第二或第三学期开课一周内,填写《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汇总后统一报教务处审定;

 (二)根据各专业教学资源情况,在每学期期初各二级学院应公布可转入专业的学生计划数;

 (三)对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应进行考核(审核)。

   1.由转出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原专业的学习成绩,并由拟转入二级学院集中进行书面考核(或面试)。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由相关教学单位根据专业不同特点另行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2.各拟转入二级学院根据审核或考核结果进行择优选拔, 并将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拟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3.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读, 必须完成其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原专业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经转入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可以充抵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 转入前后基本要求差异较大的课程必须补修;其他已修课程学分可以列入任选课学分。具体实施需填写《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学分审核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证明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后,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 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学生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省内一式四份、省外一式五份):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2.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招录管理部门印章;

 3.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打印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6.校长签署的同意接收函,包括学校公示的时间和结果等;

 7.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生转学备案时间要求受理。转入学生在转出学校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须经转入学校认定后有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为各专业招录时规定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各专业招录时规定年限的两倍(含休学、降级和保留学籍)。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 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因创业、因事或某些特殊原因等须休学者,或者因某些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二次。尚未参加学期期末考试开始休学者, 该学期视为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不足一学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完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

 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学生可按以下规定执行,并由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批准:

   1.由学生自己选择二级学院内相近专业,二级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其它二级学院的相近专业;

   2.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新专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核。

 第五节 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降级:

 (一)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所在二级学院自愿申请降级的;

 (二)经补考(免重修考试)后,一学年内取得学分低于24 分的。学生降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仍有效,相应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自愿申请降级的由二级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降级在每学期补考(免重修考试)后两周内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已降级一次,经补考(免重修考试)后,一学年内取得学分低于 24 分;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下一学年相应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校按上述规定的退学处理,不属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取消学籍 , 并按规定流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 15 日内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在正式通知送达后两周内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降级等原因继续在校学习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基本学习年限为各专业招录时规定年限。学生在招录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要求提前毕业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可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 , 学校给其发放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一个学年以上)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合法性的审查。

 第四十九条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可继续修读有关课程, 提前申请并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核,获得规定学分, 达到毕业要求, 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学校批准的其他专业并达到要求,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 并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经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文明

第一节 校园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共建共享精神家园,共同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牢固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危害国家安全、违反网络安全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名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节 课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决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生不得参与邪教组织, 不得参与非法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各类、各级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其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参加、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并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考核;学生社团组织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或组团外出交流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公共管理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青年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不断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生应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基础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经学校审批,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信息公布在网络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和公寓文明建设相关规定,学生应自觉遵守、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和谐、温馨、安全的学习、生活、休息场所。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寓文明公约,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三节 绿色校园

 第六十五条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 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传统文化理念,大力倡导崇尚节俭的工作、学习、生活方式,全面弘扬节约文明,营造节约氛围。

 第六十六条 加强节能节水节电宣传,倡导崇尚节约的理念。全体学生要高度重视绿色环境教育,坚持从我做起、从小做起, 注重将文明辐射家庭、社会。

 第六十七条 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提升自我环保节能意识,杜绝公共场所“长明灯”“长流水”、无人开空调等现象,节约用水、用电、用纸,坚决抵制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六十八条 自觉养成资源再收回、再利用习惯,学生认真做好垃圾分类,力行低碳环保,推动环保节能校园行,杜绝铺张浪费。

 第六十九条 开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理论知识的宣传学习, 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参与环保公益活动,使环境教育深入人心。

 第七十条 全体师生应牢固树立绿色低碳意识,平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秉承“能走不骑、能骑不开”的出行理念; 校内尽量选择步行或自行车,减少机动车、电动车使用;车辆应按规定有序停放,减少交通拥堵,做“绿色出行、低碳生活” 的倡导者、践行者、表率者。倡导“光盘行动”,珍惜节约粮食,避免剩餐,减少浪费;吃饭时吃多少盛多少 , 不扔剩饭剩菜; 不偏食,不挑食,养成健康营养、科学合理的膳食习惯;积极监督身边的同事、同学和朋友,坚决杜绝“舌尖上的浪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及公寓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采取授予 “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颁发奖品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深化学生评价激励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以及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为学生赢得更多人生出彩的机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章制度, 按规定和程序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处分类型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会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纪律处分一般设置 6

 到 12个月的期限,受处分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及程序提出解除申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工作规则,保证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八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可延长 15日,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十六条 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八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认为学校制定的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学校对国内校际交流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开始实施试行,学校其他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