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20〕15号) 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过程。
第五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结果,作为学校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 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 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 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资助对象认定机构与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二)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共同参与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共同参与开展认定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
第八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与类别。
一、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 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类别
根据学生资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困难程度,确定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类别。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后 60天内完成。每学期开学后,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的复核和动态调整,对因突发等特殊情况新申请的资助对象进行认定。
第十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通过书面通知、主题班会、张贴公告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已经民政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名单内学生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本人提交申请材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 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行为等情况开展评议,提出本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初步名单,报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复核。
2.二级学院认定。认定工作组通过谈心谈话、核查申报材料以及听取相关班主任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申请学生的综合情况。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认定工作组提出的资助对象认定名单。二级学院采取适当方式对认定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3.学校审定。学生处负责核准和汇总二级学院提交的资助对象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资助对象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4.结果公示。学校公示 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四)建档备案。二级学院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整理装订成档案。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并组织二级学院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诚信教育, 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 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二级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年 9月 1日起实施。《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确认和资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