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3-11-02浏览次数:12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贷款合作银行办理、用于帮助已取得学校学籍的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支付其在校期间学费等相关费用的专项贷款。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申请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已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3.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于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4.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5.品德优良,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诚实守信,能严格执行贷款协议,无不良信用行为;

   7.承诺向贷款合作银行及时提供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8.具有明确的贷款介绍人、见证人;

   9.贷款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学生处复核。名单审定后,二级学院组织相关学生填报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

   2.学生处对二级学院提交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并报送贷款合作银行进行审定与审批;

   3.贷款合作银行对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和贷款合作银行共同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4.贷款合作银行审查贷款申请学生已办理的相关手续,确认无误后,按照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填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学校。

 第四条 贷款申请学生须如实提供贷款合作银行规定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审批的学生助学贷款, 采用直接划拨到学校相关银行帐号的方式。学校收款后,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学生处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开具贷款学生个人学费收据,由二级学院下发给贷款学生,以此确认学生贷款。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 15年,最长不超过 22年。贷款工作具体实施中,由贷款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第八条 对在校大学生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学校和二级学院为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由学生处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担任,其职责是:

      1.向贷款合作银行集中推荐贷款申请学生,并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2.审核、确认贷款申请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统一召集贷款申请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4.将已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合作银行,并协助贷款合作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5.建立和管理已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见证人一般为二级学院辅导员和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其职责是:

      1.让介绍人、贷款合作银行全面了解贷款申请学生的有关情况,如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联系方式、现居住地等;

      2.如实提供贷款申请学生学习、品行等情况说明;

      3.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4.在贷款学生未还清贷款之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

      5. 形式及时向贷款合作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6.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7.协助贷款合作银行对贷款学生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追索。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申请时间及相关要求以通知为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的偿还。学生可在毕业时偿还贷款本金或在毕业后 15 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学生在借贷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情况的,必须向贷款银行偿还清贷款本息, 由贷款合作银行出具证明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除在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和贷款合作银行有权终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并要求其限期归还贷款:

   1.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贷款学生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赌博或学习期间无故通宵未归等不良行为的;

   3.贷款学生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4.一学年内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第十五条 贷款的管理

   1.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

   2.在贷款合作银行审批通过助学贷款申请后,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

   3.每学期开学后,二级学院应将贷款学生的情况(是否有就业、转专业、退学、开除、休学、留降级、死亡、出国留学或定居等情况)上报学生处;

   4.二级学院应加强贷款学生的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责任;

   5.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学生处,做好学生贷款的审核、管理、统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由学生处(学工部) 解释。

   原《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州广播电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湖职院·湖电大〔2003〕57号)同时废止。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