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3-11-02浏览次数: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参见《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确认和资助办法》。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元。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4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700元。如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进行修改,则学校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

   1.受到党纪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一学期累计旷课 6-8节,并经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者;

   3.隐瞒家庭真实经济情况或伪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者;

   4.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

   5.存在与学习无关的高消费行为者;

   6.私自在外租赁房屋者;

   7.一学期中寝室卫生不达标二次(含)以上,或受到公寓管理部门二次(含)以上通报批评的责任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总人数和经费预算,按照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学生总数等因素进行分配。时间一般在每年 9月底或 10月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统筹,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对来自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学生、孤残学生、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每年 10月 1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 组织评审,于每年 11月初提交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生处审核,报请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并公示后, 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拨付情况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立即取消该生助学金获助资格,停发剩余助学金,并追缴已发的助学金。停发或追缴的助学金转入学校助学金专款账户。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退学,立即停发助学金。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委办、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