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的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本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本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以下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 )、委培生和国防生 ;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本校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本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 退役后考入本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
(一)应征报名的本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二)学生将《申请表 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至学校二级学院学工办。若学生入伍前已完成在校基本修业年限,还需提交毕业证复印件或教务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三)二级学院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提交材料至本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本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本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八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本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经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后,本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复核。
第九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本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一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 如学生返回本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本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委办、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