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3-11-02浏览次数:1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增强学生的工作能力和劳动观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 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指导,学生处牵头, 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三条 每学年初由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勤工助学岗位和人数申请,由学生处在开学一个月内调整和确定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岗位数和勤工助学总人数。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须同时上报岗位职责(勤工时间、地点、期限、内容)、考核办法、勤工助学管理负责人。

 第四条 勤工助学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审核,学生处负责审定。

 第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小时,每月不超过 40小时,报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8元,劳动强度和要求较高的工作可适当增加报酬, 具体由使用部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管理部门和学校商定。各使用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作学期工作情况评价,学校根据考核等第情况,对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予以表彰、奖励或教育处理。

 第六条 工作验收。学生勤工助学要按使用部门的要求进行, 其工作成效由使用部门确定专人负责进行验收,核发勤工俭学报酬。验收不合格的,使用部门有权中止勤工助学劳动,并适当减少劳动报酬。

 第七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所在二级学院和使用部门处理。发生意外伤害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精神和具体情况由学生处会同二级学院及使用部门、学生本人进行处理。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损坏公物的,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不得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或违反校纪校规。若要退岗,需提前 15天向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 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须佩带由学生处帮困助学中心核发的上岗证上岗。

 第十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按学校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同时,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 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和监督。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奖励以及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优先考虑特困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年 9月 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