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校外兼职学生的管理,确保兼职学生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需要到校外兼职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注明兼职时间、地点、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并附兼职单位录用的证明材料,学院负责对学生兼职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对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 对其兼职的单位要进行核实,严格把关,严禁学生到不适宜的场所兼职。对于无法核实兼职单位的学生申请,学院可不予同意。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时间不能跟学校教学、作息时间等相冲突。夜归时间不能晚于 23:00。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不得影响学生自身和其他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第四条 对于校外勤工助学理由充分,与学习、作息时间等不冲突的学生,学院可向学生发放《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登记表》, 同时向学生说明在校外勤工助学期间所引发的全部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学生认真详细如实地填写《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登记表》,并由学生家长在“家长意见”一栏中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如同意的, 须明确表示“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期间,一切安全问题均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并签字确认。对于学生家长一时无法签字的,可由家长联系学院并提供同意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意见的证明材料,学院确认后附于登记表后。
第六条 学生完成校外勤工助学登记备案后,学院应第一时间进行谈话教育,要求学生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勤工助学的规章制度, 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留存, 一份由学生留存。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名单汇总,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凡未办理校外勤工助学手续擅自在校外兼职者,其兼职期间出现的安全事故由其本人负责,并视为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于在校外勤工助学学生违反本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取消其评奖评优等的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如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须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未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自本规定施行后一个月内补办。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