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织参加各级各类学生竞赛项目,加强学生竞赛二级管理,充分发挥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教师积极指导在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生竞赛,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类别和级别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竞赛包括技能竞赛、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体育与艺术竞赛。
(一)技能竞赛:指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竞赛,如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等。
(二)学科竞赛:指以突出学科知识和应用能力的竞赛,如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等。
(三)创新创业竞赛:指以体现大学生在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商业模式和管理创新等方面能力的竞赛,如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与创业计划大赛等。
(四)体育与艺术竞赛:指以展现大学生体育竞技水平、文艺风采的赛事,如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等。
第三条 竞赛级别认定以赛项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为依据,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五级;竞赛类别分为一类和二类两个大类。
第四条 国际级竞赛分为以下两个类别:
(一)国际级一类:由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为国际级一类竞赛。
(二)国际级二类: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的世界性竞赛为国际级二类竞赛。
第五条 国家级竞赛分为以下两个类别:
(一)国家级一类: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与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列入省委高校综合考核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清单的赛项和相关认定赛项目录清单的‘全国学科竞赛赛项名单’‘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的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等为国家级一A类竞赛。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全国性竞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四年一次)、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三年一次)等为国家级一B类竞赛。
(二)国家级二类:国务院组成部门主管的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或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竞赛、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性竞赛。
第六条 省级竞赛分为以下两个类别:
(一)省级一类:列入省委高校综合考核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目录清单的赛项和相关认定赛项目录清单中‘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的赛项、浙江技能大赛、浙江大学生运动会(四年一次)和浙江省大学生艺术展演(三年一次)(省级与国家级同一年份举办且为竞赛项目)等为省级一A类竞赛。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全国性竞赛浙江选拔赛、国务院组成部门下属机构主办的全国性竞赛、浙江省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全省性竞赛等为省级一B类竞赛。
(二)省级二类:浙江省政府组成部门主管的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或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省性竞赛、省级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主办的全省性竞赛。
第七条 市级竞赛:
湖州市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竞赛、浙江省政府组成部门下属机构主办的全省性竞赛、国务院组成部门主管的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或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浙江省教育厅等指导的全省性竞赛、浙江开放大学主办的全省性竞赛等为市级竞赛。
第八条 校级竞赛:
学校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一类竞赛的全校性选拔赛、市级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市性竞赛、学校大学生竞赛委员会主办的竞赛等为校级竞赛。
第九条 竞赛级别由赛项责任部门审定,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大学生竞赛委员会申请复议。学校重点支持国际级一类、国家级一类、省级一A类竞赛。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成立学校大学生竞赛委员会,在分管校领导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科技与服务地方处、团委、招生就业处、创业学院、实训管理处、国际交流与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发布年度重点赛项、主办校级学生竞赛、审定竞赛级别和竞赛成果运用等。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审核技能竞赛、学科竞赛、体育与艺术竞赛的备赛方案、奖励方案,组织竞赛交流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竞赛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学院的学生竞赛工作。二级学院应认真制定年度参赛计划,选拔配备竞赛指导教师,组织制定各赛项备赛方案、赛前辅导和培训,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场地和耗材,制定经费预算及最终支出审核,整理上报相关资料等。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制定本学院的竞赛管理办法,须包括经费预算与管理、重点优势赛项支持、保障措施(设备、耗材、场地等)、教师教学与奖励、学生管理与奖励、第二课堂学分奖励及评奖评优倾斜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重点支持竞赛主办单位权威性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竞赛项目,对国际级、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A类竞赛项目须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竞赛采用申报审批制。
(一)参加国际级、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A类竞赛的项目必须填写《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参赛申请表》,由二级学院向教务处备案,事先未经备案的竞赛项目,学校不给予经费支持和奖励。
(二)二类竞赛和市级竞赛由二级学院大学生竞赛工作小组审批,各二级学院负责经费支持和奖励,无需向教务处备案。
(三)“互联网+”大赛、“挑战杯”大赛和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赛项的责任部门分别是创业学院、团委和招生就业处,负责竞赛组织、奖励发放等。
(四)首次参加国际级竞赛时,二级学院须提出申请和提交赛项论证材料,教务处、国际交流与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合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大学生竞赛委员会研究是否参赛。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长效备赛机制,及时关注竞赛信息,积极承办竞赛活动。
第五章 承办竞赛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承办国际级、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A类竞赛。教务处负责竞赛实施协调工作,承办的二级学院负责赛项的具体实施和保障工作,重点落实比赛场地及基础设施,做好比赛组织、交流和文件资料存档上报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通力配合完成竞赛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由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教指委、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等委托我校承办的竞赛须经学校审批后才能实施。由承办竞赛的二级学院组织协调、实施和保障工作,并在开赛一个月前制定出详细的承办工作方案,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若承办的国际级、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A类竞赛需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列入年度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由二级学院提出申报。确属难以提前做出预算和计划的设备购置须由二级学院向实训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章 竞赛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须制定年度竞赛经费预算,对学生竞赛项目进行相应的资助,保证竞赛能够顺利进行。经费在二级学院年度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竞赛经费主要包含:
(一)报名费、注册费、保险费等用于竞赛报名所需费用,按照比赛通知和报名情况据实报销。
(二)差旅会务费:用于学生、指导教师、领队和团长等参加竞赛或竞赛相关培训研讨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培训费、差旅补贴等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据实报销。
(三)竞赛作品材料费:用于学生制作竞赛作品所需的材料费用,按照审批后额度据实报销。
(四)资料耗材费:用于学生参加竞赛所需购买的图书资料费用及比赛训练所需耗材费用,按照审批后额度据实报销。
(五)服装费:用于学生、指导教师等的参赛服装费用,不高于600元/人。
(六)专家费:用于聘请校外专家针对竞赛所做讲座、指导交流产生的费用。
(七)学生补贴费:给予在寒暑假期间参加省级一A类以上竞赛集训学生的生活补贴,按60元/天/生计。体育竞赛学生补贴费参考《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原则上学生集中住宿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承办的省级一A类以上竞赛,学校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具体负责的二级学院做好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从教务处年度经费中列支,赛事补助按实际情况统筹落实。二类竞赛和市级竞赛项目所涉及的全部经费由主办单位和二级学院协商。补助费用主要用于专家评审费、赛题研制费、住宿费、餐饮费、宣传费、印刷制作费、交通费、材料费等。
第二十二条 国际级竞赛的参赛经费或承办经费,由相关二级学院做好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国际交流与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学校审议通过后划拨。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专款专用”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参赛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各二级学院对国际级、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竞赛赛项以竞赛课程综合实践项目的形式组建竞赛集训队开展备赛训练。由二级学院制定选拔方案、集训方案等并向教务处备案。未备案的按旷课处理,集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备赛集训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训练计划落实。如在集训过程中需要调整训练计划的,指导教师须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批准后及时上报教务处备案。集训过程中须做好考勤记录。学校将根据训练计划随机抽查集训情况和考勤记录,如发生未按照训练计划实施或虚报现场指导课时的项目,一经查实情况严重者将取消立项,所涉及教师在两年内不允许指导学生参赛。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参加竞赛集训影响的课程学习,各二级学院应安排教师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辅导。所有学生一般应当参加课程考试,遇到赛程安排和考试冲突的情况下可办理缓考。学生集训阶段超过当学期时长1/3且德育良好的,可自愿选择用竞赛成绩替代,按附件1所示课程成绩与竞赛成绩替代办法执行。若集训阶段在毕业综合实践(毕业设计和实习)阶段且集训时间超过毕业综合实践一半时长,毕业设计和实习成绩可用竞赛成绩替代,毕业实习总结可用竞赛总结替代。
第八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 竞赛所获荣誉为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和学校共有。为表彰参赛指导教师和获奖学生,学校对竞赛获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竞赛奖励以主办单位公布的赛项为单位进行计算。竞赛获奖等级由教务处进行认定,以立项时提交的竞赛文件和赛后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为主要依据。获奖者须主动提供电子版有关竞赛文件、获奖证书扫描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及电子照片送教务处审核。未提供足够的认定材料将不予认定。
第三十条 教师指导工作量
教师指导竞赛工作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奖励
教师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见附件2。参加同一类不同等级竞赛获奖的,如既获得省级奖项又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按其中较高一项计算。
第三十二条 学生奖励
学生参加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见附件3。
第三十三条 承办学生竞赛奖励
承办学生竞赛的奖励标准,主要用于奖励在赛项承办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见附件4。
第三十四条 竞赛获奖奖励采取即时认定和发放原则。指导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前提交认定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立即取消相关认定并追回相应奖励。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可制定配套奖励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实施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至教务处,报学校大学生竞赛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校《学生竞赛管理办法》(湖职院办〔2023〕9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