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审核发布时间:2025-03-03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籍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参见《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湖职院办〔202217号)。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含退役复学)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共设立一档、二档两个标准,每生每年的助学金标准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如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国家助学


金分档及具体标准进行修改,则学校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在籍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校级及以上纪律处分;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被学校认定入库的资助对象,生活俭朴。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名额由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学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按照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等因素综合进行分配。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申请与


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筹,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等可结合学院实际给予较高资助标准档次。

第七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10月,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组织学生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时,主要考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在校消费行为,原则上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类别要对应。学生民主评议结果在参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报二级学院评审。

(三)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对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审议,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中审议,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每月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中。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内,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疾病、入伍、出国留学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于次月起停发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因死亡、转学、退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因受纪律处分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格的或自愿放弃资助对象身份的,于次月起停发助学金;因隐瞒家庭真实经济情况或伪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全额追回受助金,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未发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用于递补资助符合条件的其他资助对象学生。递补的资助对象由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部审定。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承担。原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湖职院办〔201626号)同时废止。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合署)